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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居屋簡介

簡介

房屋委員會(房委會)設有居者有其屋計劃(居屋),協助合資格市民購置物業自住。居屋、私人機構參建居屋、租者置其屋計劃(租置)及綠表置居計劃(綠置居)均屬資助出售房屋,買賣、出租及按揭受《房屋條例》及轉讓契據限制。

房委會曾於2003年停建及停售居屋,其後於2007年起分期發售剩餘居屋單位,並由2014年起恢復推售新居屋。其後亦推出綠置居,以及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(白居二),讓合資格白表人士在第二市場購買未補價單位。

業主如欲轉售,一般可選擇:(一)在居屋第二市場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;或(二)在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向房委會繳付補價,然後在公開市場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。限制年期視乎單位首次推售年份及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而定,請以樓契及房委會最新公布為準。

本頁資料按房委會公開資料整理,費用及程序或會調整,請以官方網站為準。

在第二市場轉售

資助出售單位(居屋/租置/綠置居等)業主,可按首次轉讓契據日期及所屬推售批次的限制,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,而毋須繳付補價。合資格買家包括: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邨租戶、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認可居民、獲房委會發給綠表資格證明書的人士,以及獲發白表資格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的人士(白居二)。綠置居單位一般只可售予綠表買家;綠置居先導計劃單位在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,白表申請人亦可購買。

業主可向屋邨辦事處/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或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小組索取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申請書(HD875),亦可於房委會網站下載或透過「智方便+」/個人數碼證書遞交網上申請。填妥後須連同申請費、轉讓契據副本,以及申請書日期前最近六個月內的水費單及電費單副本,交回所屬辦事處。

申請費現時為港幣930元(房委會可不時調整,繳付後一般不獲退還),須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,抬頭為「香港房屋委員會」,並在背面寫上申請人香港身份證號碼。網上申請審核後亦可按通知以「轉數快」繳費。房委會審核後會發出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。

成功出售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,一般不能再參加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房屋資助計劃。詳情請參閱房委會「轉讓單位」專頁。

表格

表格編號及修訂日期或以房委會網站為準。部分申請亦可於「香港政府一站通」/「智方便」網上遞交。

居屋第二市場計劃

表格名稱 地址/電話 電郵
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申請書 [HD874] 3162 0680 -
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申請書 [HD875] 3162 0680 -

只供已入伙的業主用

表格名稱 地址/電話 電郵
業權轉讓申請書(只供簽立轉讓契據後使用)[HD7] 租約事務管理處 -
轉變按揭安排申請表 [HD64] 租約事務管理處 -
入伙後加入/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[HD771] 屋邨辦事處 -
資助出售單位要求准許重新按揭(加按)申請表/申報表 [HD1104C/HD1105C] 租約事務管理處 -
評估補價申請書(適用於五年轉讓限制期已屆滿的單位)[HD1065C] 2712 2712 -
評估補價申請書(租置計劃,適用於正處於五年轉讓限制期內的單位)[HD1066C] 2712 2712 -
臨時買賣合約 - -

只供簽署買賣協議至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(居屋)

表格名稱 地址/電話 電郵
申請更改買方紀錄事 [HD479] 2339 6667 hoc.eform@housingauthority.gov.hk
申請退樓事 [HD480] 2339 6667 hoc.eform@housingauthority.gov.hk
加入/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[HD481] 2339 6667 hoc.eform@housingauthority.gov.hk
申請更改通訊地址 [HD482] 2339 6667 hoc.eform@housingauthority.gov.hk

綠置居單位簽立轉讓契據前的同類申請,請使用房委會表格 HD1135 至 HD1138,查詢電話 3422 3382。完整表格目錄見房委會自置居所表格專頁。

在公開市場轉讓

業主須在轉讓限制期屆滿後,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,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。限制年期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,視乎單位首次推售年份而定:

首次推售 繳付補價後可於公開市場轉讓 居屋第二市場(毋須補價)
1982–2017 限制期一般已屆滿,可申請補價後公開轉讓 可售予合資格人士
居屋2018 滿 5 年後 第 3 至 5 年可議價出售;滿 5 年後亦可繼續在第二市場出售
居屋2019、2020 滿 10 年後 首 2 年售價不高於原來買價;第 3 至 10 年可議價
居屋2022、2023、2024 滿 15 年後 首 5 年售價不高於原來買價;第 6 至 15 年可議價
居屋2025 滿 10 年後 首 5 年售價不高於原來買價;第 6 至 10 年可議價

限制期屆滿後,業主可在申請補價前訂立買賣協議,但協議須訂明:房屋署評定的補價,須在完成轉讓契據簽訂手續前,以及在該協議訂立日期起計 28 天(或房屋署署長另外指定的期限)內繳付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出售、出租或轉讓,即屬違反《房屋條例》,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500,000 元及監禁一年,有關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。

居屋2018 至 2023:補價按首次轉讓契據所列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的折扣計算。居屋2024 及其後:補價按最後一次由房委會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(最後轉讓契據)所列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計算。請以樓契及房委會「轉讓居屋單位的途徑」為準。

買賣程序

居屋第二市場買賣流程(綠表/白居二)

1. 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賣方申請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(橙紙),現時申請費港幣 930 元。
↓
2.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家須持有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,或白表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。正式買賣合約一般訂於臨約後 21 天,以便買方申請提名信。
↓
3. 簽轉名契完成交易由律師辦理轉讓契據及按揭(如適用),完成成交。

公開市場買賣流程(須補價)

1.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已申請或未申請補價均可簽約。協議須訂明:房屋署評定的補價,要在完成轉讓契據簽訂手續前,以及在該協議日期起計 28 天(或房屋署指定期限)內繳付。
↓
2. 申請補價如賣方尚未申請補價,須向房屋署申請評估補價。
↓
3. 樓價存於律師樓買方支付的樓價由律師樓保管。
↓
4. 經律師樓繳付補價由律師樓將補價交予房屋署。
↓
5. 簽轉名契完成交易房屋署發出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後,簽立轉讓契據完成成交。

如賣方已繳付補價並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,其後買賣與一般二手私人樓宇相同。

成交手續

房委會於1997年6月正式推行「居屋第二市場計劃」,讓現居公屋住戶及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選購居屋/私人參建居屋/租置計劃單位,其後亦包括綠置居先導計劃/綠置居單位(統稱資助出售單位)。此安排增加資助出售單位流轉,並騰出更多出租公屋編配予有需要人士。

為回應中低收入家庭的置業訴求,房委會於2013年及2015年推出臨時計劃,把第二市場擴展至白表買家,並於2017年11月通過恆常化為「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」(白居二),由2018年起實施。

第二市場的買賣運作大致與公開市場相同,買賣雙方可自行磋商,或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。買方必須承擔將來在公開市場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前繳付補價的責任。

成交前一般須備文件:

(一)賣方持有有效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(HD875,申請費現時港幣930元);
(二)買方持有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,或白表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(HD874);
(三)雙方按房委會規定簽訂買賣協議,並由律師辦理轉讓契據及按揭(如適用)。

綠置居單位一般只可售予綠表買家;綠置居先導計劃單位在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,白表申請人亦可購買。成功出售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,一般不能再參加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房屋資助計劃。

查詢: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小組(綠表資格)3162 0680;地址: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2樓202室。詳情見房委會居屋第二市場專頁。

補價程序

由1982年5月居屋第三期乙起出售的居屋/私人參建居屋等單位,以及租置計劃及綠置居單位,均受《房屋條例》附表或土地契約轉讓限制約束。業主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,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。2019年起首次推售的居屋,轉讓限制期由土地契約規限(一般為10年或15年);限制期內一般不符合申請評估補價的條件。

1)申請評估補價

限制期屆滿後,業主填妥評估補價申請書(一般用 HD1065C;租置計劃如仍處於五年限制期內則用 HD1066C),連同全部樓契副本及手續費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,或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第2座1樓支援服務第四組補價評估組(熱線 2712 2712)。持有已啟動數碼簽署功能的「智方便+」帳戶或有效個人數碼證書的業主,亦可經房委會網站、香港政府一站通或「智方便」遞交網上申請。

聯名業主須各自在申請表上簽署與轉讓契據相同的簽名。如委託親友代辦,須提供書面委託,列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姓名、身份證號碼及物業地址,各業主亦須按契據簽名簽署。

2)繳交手續費及所需文件

現時手續費為港幣 6,780 元(房委會每年檢討,調整後一般於每年 4 月 1 日生效;郵寄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準,網上申請以電子表格確認通知書日期為準)。須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,抬頭「香港房屋委員會」,背面註明單位地址。手續費一般不獲退還;如在指定限期內繳付補價,手續費可從補價中扣除。漏交文件申請不會獲進一步處理。

3)實地視察及評估通知書

申請人須提供日間聯絡電話,以便房屋署(或其委聘測量師行)預約視察。房屋署收到申請書及全部所需資料後,一般約一個月發出評估補價通知書;新近到期屋苑申請較多時或需較長時間。所評估補價現時有效期為兩個月,逾期未繳即失效,須重新申請及再繳手續費。

4)繳付補價或提出反對/上訴

業主須於評估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兩個月內繳付補價,否則須重新申請及再繳 6,780 元手續費。如對評估市值有異議,須於通知書日期起計 28 天內,以書面向房屋署支援服務第四組或委聘測量師行提出反對,或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正式上訴。逾期不受理。反對/上訴未有結果前,業主仍可在指定期限內先繳補價再出售、出租、按揭或轉讓;其後如補價獲減會發還差額,如補價增加則須補交。

5)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

業主以銀行本票或律師行劃線支票繳付補價後,房屋署會發出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。房屋署建議業主安排律師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該證明書。業主亦可繳付補價而不立即出售單位。

詳情見房委會補價安排及居屋補價程序(PDF)。

補價計算方法

 
補價=
 
補價時市值
 
x (

(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- 原來樓價)
購入時的十足市值
 
x100%)
例如:

 

補價時市值 = 4,500,000元
購入時的
十足市值
= 420,000元
原來樓價 = 294,000元
補價
= 4,500,000元 x ( (420,000元 - 294,000元)  x100%)
420,000元
  = 4,500,000元 x 30%
  = 1,350,000元

補價相等於將原來樓價折扣化為現值。居屋2018 至 2023 按首次轉讓契據所列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計算;居屋2024 及其後按最後轉讓契據所列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計算。如轉讓契據有指明定價,則以定價計算。個別單位折扣率以簽訂買賣協議時的市值為準,或會與訂價時的折扣率不同。

以上例子取自房委會《居屋計劃單位的補價程序》(Rev. 04/2026),僅供說明,實際補價以房屋署評估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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